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告
深圳市和盈運輸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周立波(身份證號:210911***********0)訴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980號),本院已依法缺席處理,因你單位未按規定參加仲裁活動且無法取得聯系,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98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內容如下: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000元;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17448元;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醫療費21547.56元;四、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1800元;五、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護理費5400元;六、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2024年7月工資差額500元;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限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簽收仲裁裁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地址:廣東省惠州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公園上城30棟2樓仲裁派出庭;聯系電話:0752-5567990/0752-556799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仲裁裁決書為終局裁決。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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